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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声:生态法治建设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
发布日期:2018/7/6 12:12:2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司法是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不仅公民的生态环境权益要靠司法保障,而且生态法治的良性运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为确保到2035年,我国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不仅明确了要加快构建以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和生态安全体系为主要内涵的生态文明体系,更为生态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生态环境危机倒逼绿色发展


  我国经过30多年经济高速增长,虽然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但也积聚了一系列的矛盾与问题,资源环境承载力逼近极限,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传统发展模式所导致的各种严重后果开始涌现,如雾霾天气、酱油水、毒土壤等,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与生态退化既使民众付出了惨重的生命健康代价,也使经济发展遭遇不可持续的瓶颈,更使政府的治理能力、公信力受到质疑。如何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求得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生,面临巨大的挑战。


  与以单纯追求物质财富增长的不可持续的传统发展模式相比,我党提出了新的科学发展观,主张我国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的“五位一体”的永续发展战略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发展是传统发展模式破坏自然绿色后倒逼的一种发展,是借用绿色的生命寓意、对永续发展的形象描绘,是克服绿色消退、践行生态文明理念与原则、走出生态环境危机的必由之路。正如习总书记强调的“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


  绿色发展需要生态法治保障


  与绿色发展不同的传统发展模式,是以经济增长作为唯一测度指标的发展,与这种发展观相适应的法治是以经济理性为基础所确立的个体主义法律价值观,主张以经济价值为中心围绕产权的变动与保护建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这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缺乏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生态环境危机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我国也制定了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但由于这些法律制定仍秉承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发展理念,缺乏生态文明理念与原则的指导,没有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是统一生命共同体的生态规律,使传统法治与环境保护相割裂、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相脱节,也使民众赖以生存的良好生态环境变得更为稀缺,更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


  要下决心扭转传统发展模式,推动以维护或恢复“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发展,就必须根据生态文明的理念与原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生态规律,遵行“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发展宗旨,对传统“公私法二元结构”的法治进行解构、评估与“绿化”,健全与完善满足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的生态法治体系。


  生态法治建设的路径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从体制建设、制度建设、制度运行等方面,明确了生态法治建设的具体路径。从宏观上,生态法治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及生态法律文化建设等诸多方面内容,从“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还应着重加强以下环节的法治建设。


  以生态价值理念为准则完善生态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现行生态环境立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应当调整为“生态优先、生态保持、生态民主、责任共担”原则,才能较好地适应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需要,其中“生态优先”居于统率的、基础的地位。对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价值先后排序,从理论上,生态保护优先既取决于环境资源承载力极限这一生态规律,也受生态脆弱易受损性、生态利益稀缺性的制约,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生态必须优先考虑;从实践上,生态优先或经济优先或二者并重,也视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取舍,若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污染防治攻坚阶段,不遵行生态优先原则,不仅会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绩效,也会妨碍“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目标的实现。


  以生态系统整体性思维为核心健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虽然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总体数量不少,但缺乏以生态系统整体性规律对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进行综合性、体系化的设计与安排,更缺乏符合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市场生态经济体系的理论基础。反思生态环境立法的不足和疏漏,统筹考虑资源的利用、保护与治理的相关生态环境法律的修改与完善,形成符合生态规律、契合市场生态经济体系、保障人体健康需要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以生态系统管理为路径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生态系统管理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考核评价体系,转变以经济增长指标作为政绩单一评价考核标准,加大资源消耗、生态效益、环境损害等指标的权重,考核结果可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实施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终身追责制。转变环保是政府和环保机关事情的观念,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参与的环境共治体系。实现环保从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到生态环境的“治理”、从对行政相对人的“单一式执法”到对生态系统管理的“综合式执法”的转型。规范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行为,建立多部门、多环节、多层次的监管体制,重视联防联控,强化环保督察功能,提高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以保障公民的生态环境权益为支撑完善生态环境司法机制。司法是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不仅公民的生态环境权益要靠司法保障,而且生态法治的良性运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但由于环境侵权有别于传统侵权的法理及制度架构,生态环境司法就具有了不同于传统司法的特殊性,这就需要拓展环境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司法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一是从程序上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审查对公民生态环境权益的救济制度;二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制度;三是建立生态环境纠纷仲裁制度,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完善仲裁程序;四是完善环境行政处理制度,构建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生态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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