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我省决定在全省境内河湖实施“河长制”。相关调研发现,大量河湖长由当地人大、政协领导担任,职权只有原则性定位、没有具体性内容,导致工作开展不多、力度不大。同时,有些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存在等靠河长发令的思想,主动履职积极性发挥不够。
对此,省人大代表杨泽民建议,应对河长权力和手段做出具体化、可操作化规定,强化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防止同级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履职“后退”。
2016年,省人大环资委在监督、调研活动中,对河长制实施工作作了重点关注,特别是对南昌艾溪湖、瑶湖湖长制工作暨水环境整治开展了调研、跟踪督查,发现大量河湖长由当地人大、政协领导担任,由于岗位原因,加上职权只有原则性定位、没有具体性内容,导致工作开展不多、力度不大。
同时,本因承担污染防治、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岸线管理等法定责任的同级政府分管领导,认为已有同级河长牵头,不便介入,所花时间较少;有些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存在等靠河长发令的思想,主动履职积极性发挥不够。
为此,建议进一步完善我省的河长制工作。一是赋予河长相应的权力和手段;二是强化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三是建立健全考核追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