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了城市黑臭水体的排查与识别、整治方案的制订与实施、整治效果的评估与考核、长效机制的建立与政策保障等问题。
对于城市居民来说,黑臭水污染不仅会给其带来感官上的不适,同时也给其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如何真正有效地解决好城市黑臭水污染问题自然也是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其实早在今年4月印发的水污染防治的纲领性文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中就曾指出,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达到消除的目标。
而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指南》进一步将目标细化,并提出,2015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杰曾公开指出,城市黑臭水体的整治就是要实现百姓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水环境改善。然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甚至有专家认为这是最难的工作。
据了解,我国河流黑臭现象最早出现在上海苏州河,随后南京的秦淮河、苏州的外城河、武汉的黄孝河和宁波的内河等,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黑臭现象。在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的过程中,由于水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滞后,一些城市水体尤其是中小城市水体,成为工业、农业及生活废水的主要排放场所,这也导致城市水体大面积受污染,进而形成黑臭水体。
对此,《指南》明确,城市黑臭水治理要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即针对城市水体黑臭成因、当地自然人文环境条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应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全面消除黑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此外,业内专家还指出,水体黑臭的主要原因还有水体自净能力的降低。据了解,城市黑臭水体很多是流动性差甚至封闭的水体,有机污染物排入水体,微生物好氧分解使水体中耗氧速率大于复氧速率,溶解氧逐渐被消耗殆尽,造成水体缺氧。在缺氧水体中,有机污染物被厌氧分解,产生不同类型的黑臭类物质,呈现水体黑臭。
同时,黑臭水体还具有季节性、易复发等特点,如何既满足近期消除黑臭的现象,也兼顾远期水质的改善是摆在污染治理面前的一大难点。
针对此类问题,《指南》指出,治理水体黑臭需生态改善,长效保持。多渠道科学开辟补水水源,改善水动力条件,修复水生态系统,提升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实现城市水环境持续改善。
笔者认为,对岸边带进行绿化改造,采用岸边植物、沉水植物等景观修复途径来改变水生态系统的物质流动方式,进而提高水体的自净功能也是可行的办法之一。在德国埃姆舍河的治理过程中,绿色堤岸即指在河道两边种植大量绿植并设置防护带的建设,就是其一大亮点,而这一做法既改善了该河的河流水质又改善了河道景观。
当然,水质的长效改善也离不开监管的强化与公众的参与。而如何强化全过程监管,建立水体水质监测、预警应对机制?开辟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公开渠道,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也是城市黑臭水治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对此,《指南》特别要求注重居民的监督作用。对于可能存在争议、预评估结果为无黑臭的城市水体,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城市水体周边社区居民、商户或随机人群开展调查问卷,进一步判别水体黑臭状况。
但对普通城市居民来说,如何从专业角度鉴别水体是否受到污染是一大难点,为此,《指南》特别对其进行了定义:“城市黑臭水体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 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如认为有“黑”或“臭”问题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60%以上,则应认定该水体为“黑臭水体”。换句话说,即以居民的感观判断为主要依据,将选择权交到了居民手中。
不仅如此,为让居民全过程参与城市黑臭水体的筛查、治理、评价,监督地方政府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成效,《指南》还明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应包括公众调查评议材料、专业机构检测报告、工程实施影像材料、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其中,公众调查评议结果是判断地方政府是否完成黑臭整治目标的主要依据。
城市人民政府可委托专业调查公司或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公众调查问卷的形式对黑臭水体影响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商户等,进行水体整治前后的效果调查。专业调查公司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系统总结公众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总结报告,作为整治效果评估的重要依据。
原则上每个水体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100份,如90%以上的问卷对黑臭水体工程整治效果答复“非常满意”或“满意”,则认定该水体达到整治目标。
笔者认为,整治黑臭水让老百姓(603883,股吧)说话,听民意,听民声,对于建立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的全国黑臭水体整治监管体系来说好处颇多,这既是一种趋势,同时也是提高公共治理能力的有效手段。然而,水体污染具有流动性,其影响范围往往要大于预期,应适当扩大开展问卷调查的范围,让更多人参与到水体黑臭污染监督治理的过程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