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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河镉污染事发1个月 涉事两企业10人被捕
发布日期:2012/2/16 11:03:47

  备受关注的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事发一个月之际,2月15日,造成污染的两家企业10名相关责任人被检方批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当日发布消息称,2月15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两家企业10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检方审查查明:金河矿业公司冶化厂未依法建设渣场,致使渣场堆放的浸出渣、压滤渣的渗滤液以及厂区内收集的初期雨水均为严重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的高浓度镉废液,汇集后通过天然岩溶落水洞进入龙江河,而且该厂水汽车间回用水处理站将未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水通过管道排入龙江河,与此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责任污染源之一。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余阳先、副总经理兼冶化厂厂长覃乃义、安环部部长罗传兴等3人作为企业主要管理者,不重视安全环保工作,对处理冶化厂渣场存在的污染问题未作出积极有效的整治措施,对存在污水泄露的情况不掌握,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立德粉厂在非法进行碳酸锌、铟等产品生产过程中,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私设暗管、竖井,将含镉废水偷排入龙江河。1月12—15日,该厂在清洗厂内设备、地板及水池所产生的污水都通过排水沟、暗道排到竖井流至龙江河内,与此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责任污染源之一。曾宜、李四军、毛文明等3人作为立德粉厂的股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高景礼、覃里强、潘国强、杨远等4人作为实际生产管理、具体实施人员,违法排放污水,致使龙江河受到污染,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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